中共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师范学院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
《商丘师范学院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2年3月22日
商丘师范学院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为了加强院(系)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院(系)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规范和完善院(系)级单位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院(系)级单位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院(系)级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并按其责权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院(系)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是院(系)级单位的政治核心,要支持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障作用。院长(主任)对学院的日常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级单位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凡属重要事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院(系)正、副院长(主任)。院系级单位办公室主任和分工会主席列席联席会议,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要坚持回避制度。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是指院(系)级单位党的建设、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中涉及到的其他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做出的各项决定、措施、办法和工作要求。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院(系)级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措施路径、建设方案、党政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根据规定请示、报告学校。
(三)师资队伍建设与实验室建设、学科发展方向、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学位点申报、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事项。
(四)教学改革、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实践、教学督导、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五)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精神文明建设。
(六)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学生奖惩、捐资助学和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筹措等。
(七)内部岗位设置和调整、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教师和教辅人员岗位配置。
(八)人才引进计划、教职工的调出和调入。
(九)年度考核、奖惩、职称晋升的推荐、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学习进修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
(十)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资金的使用原则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问题、办学资源调配等。
(十一)党务、政务公开的有关事宜。
(十二)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方面的问题。
(十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十四)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五)其他需要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联席会议参会成员根据议题的性质在会前分别提交书记或院长(主任)。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招生就业、干部的选拔推荐以及辅导员的配备管理等方面的议题,提交书记;属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奖惩、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议题,提交院长。提交的议题经书记与院长(主任)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沟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主持人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协商担任。一般情况下,涉及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由院长主持。
第九条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专家、教授的意见和建议。书记、院长(主任)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做出评估;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第十条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在形成决议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对意见基本一致的,可口头表决。对涉及干部、人事问题的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如有明显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系)级单位办公室负责。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呈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签阅确认。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或送阅会议纪要并签字。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五条经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单位名义上报或下发的请示、报告、材料等,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
第十六条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按照院(系)级单位基层党组织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院(系)级单位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以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在党政联席会议未有新的决定前,应严格执行原决定。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根据情况应分别向学校报告和传达至院(系)师生。党政联席会议应对决定和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进行及时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设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行政、教辅、服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